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吳定亞
- 法定代理人乙○○
- 上訴人金生麗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45號上 訴 人 金生麗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瑞傳播有限公司、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148至149頁之答詢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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