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9號
- 上訴人
- 厚本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乙○○(原名:黃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269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61,9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3,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