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749號原 告 天月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即被選定人 龍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慧音律師 被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福枝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