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749號原 告 天月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淑娟 原 告 即被選定人 龍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妙鳳 訴訟代理人 孫潤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慧音律師 被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選定人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龍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柒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叁仟陸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龍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天月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天月管委會)於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王妙鳳,嗣分別於民國96年11月13日、98年11月13日變更為吳蟻淑華及廖淑娟,並於97年2 月15日及98年1 2 月9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臺北市政府96年11月13日府都建字第09662467200 號函及98年11月13日府都建字第09872 65830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可稽;又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邱福枝,嗣於本件繫屬中改由林子寬為法定代理人,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均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6 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如附表所示選定人選定原告龍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合公司)為被選定人,有選定人出具之選定當事人簽名冊在卷為證,且原告龍合公司及選定人林秋村等人均係天月大廈之住戶,亦為天月大廈土地建物不動產契約書之當事人,因被告所建築天月大廈之防火避難設施公共安全檢查缺失所生之損害賠償,爰依民法第227 條、第360 條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之修繕費用之損害等,就本件訴訟結果有影響之同種類契約訂立、履行情節之主要爭點,均有財產上之利害關係,攻擊防禦方法亦具共通性,堪認係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復無代表人或管理人,渠等因而由附表所示選定人選定原告龍合公司為全體起訴,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訴之預備合併,有客觀預備合併與主觀預備合併之分,主觀預備合併並有原告多數(共同原告對於同一被告為預備之合併)與被告多數(同一原告對於共同被告為預備之合併)之類型,其在學說及實務上,固因具體個案之不同,各按其性質而持肯定說與否定說互見。惟其中原告多數的主觀預備合併之訴,如先、備位原告之主張在實質上、經濟上具有同一性(非處於對立之地位),並得因任一原告勝訴而達訴訟之目的,或在無礙於對造防禦而生訴訟不安定或在對造甘受此「攻防對象擴散」之不利益情形時,為求訴訟之經濟、防止裁判矛盾、發見真實、擴大解決紛爭、避免訴訟延滯及程序法上之紛爭一次解決,並從訴訟為集團之現象暨主觀預備合併本質上乃法院就原告先、備位之訴定其審判順序及基於辯論主義之精神以觀,自非不得合併提起。查本件先、備位原告之主張在實質上、經濟上具有同一性而非處於對立之地位,並得因任一原告勝訴而達訴訟之目的,對被告之防禦亦未生訴訟不安定之情,則原告以主觀預備合併提起本訴,應予准許。 四、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其備位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龍合公司36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99年8 月3 日將備位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附表所示之金額予附表所示之選定人共計36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查兩者之基礎事實及訴訟資料均相同,是原告縱為上開變更追加,仍不甚礙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依上開說明,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先位之訴部分: 天月大廈係由被告所投資興建,於94年8 月間實施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時,發現大廈內各樓層之天花版、牆面、屏風及梯間部分牆面使用易燃材料,有違法律規定,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即於94年9 月26日函知原告天月管委會改善上開狀況,原告天月管委會於94年10月11日函請被告改善,被告並於94年10月18日覆函允諾改善不合格之項目以符法規,惟被告卻欲以耐燃三級之材料施作之。原告天月管委會遂又於94年11月3 日函知被告應以合格之材料施作。惟被告遲遲未予施作改善工程。原告天月管委會一方面於94年12月1 日委請全聯建築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公司),進行公共安全檢查,一方面函報臺北市工務局准予展延改善期限至95年2 月28日,並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核准在案,而經全聯公司之檢查結果,天月大廈確實有多項缺失不合規定,原告天月管委會乃於95年2 月14日再度催請被告修繕改善,並請被告於文到三日內答覆,否則原告天月管委會將自行發包處理,由於被告逾期仍未答覆,且被告先前已有承諾將以符合法規之方式處理,故原告天月管委會為其施工修繕,委請梨誠公司針對全聯公司之檢查報告中所列出之缺失項目,修補被告施工上之瑕疵,並因此支出修繕費用360 萬元。為此爰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修繕費用或返還不當得利。 ㈡備位之訴部分: 天月大廈係由被告所興建及出售,原告即被選定人龍合公司及其他天月大廈住戶則為買受人。被告所使用之建材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 條第28項所規定之一級耐燃材料裝修施作,始符合買賣契約之債之本旨,否則該買賣標的物即屬有瑕疵。詎被告故意不告知天月大廈係使用易燃材料施作瑕疵之存在,天月大廈於94年8 月實施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時,始發現天月大廈各樓層有不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之情,被告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確有存在嚴重之瑕疵,並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原告龍合公司為修繕上開瑕疵受有360 萬元之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227條、第360條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㈢並聲明: ⑴先位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天月大廈管理委員會36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⑵備位聲明:①被告應給付附表所示之金額予附表所示之選定人共計36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㈣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原告天月管委會業經臺北市政府核准報備在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已有當事人能力。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之規定,原告天月管委會依94年10月15日天月大廈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議案三:各樓層梯廳(天花板)部分裝潢非耐燃材料處理討論案,決議⑵授權管理委員會全權處理,應先行估價修繕,以維大廈居住安全,惟需完成專業鑑定、存證、記錄並製作成完整資料,俾供日後循法律程序訴請國揚公司賠償支付」,則原告天月管委會提起本件訴訟之行為,自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權責範圍內,應許為確定私權之請求,並得受領被告所為之給付。 ⒉原告天月管委會自始至終主觀上均認知修繕該天月大廈瑕疵之行為乃被告之事務,否則原告天月管委會自行修繕即可,無庸函知被告請其修繕;而被告亦明知有修繕義務,否則被告當無可能於上開函覆時一再表示願意修繕。則原告天月管委會嗣後自行雇工並以符合法規範之材料進行修繕之管理行為,即不違反被告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況原告天月管委會於管理行為後,旋即於95年2 月23日寄發律師函通知被告。原告天月管委會顯已善盡管理人之職責,當符合無因管理之要件,而得請求所支出之費用。 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乃於63年公布及施行,並歷經多次之修正,96年3 月1 日又修正,並另定施行期間,本件天月大廈所生之瑕疵既發生於被告建造時至94年實施公共安全檢查期間所發現,自應以當時之規定,判斷被告是否以符合法規範之方式施作。是被告建造至94年實施公共安全檢查期間,當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之規定,被告應以「耐燃一級材料」施作始為合法。被告所提之施作方式與施作材料,均為耐燃三級之材料,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所規定之需與耐燃一級材料不符,且針對何項缺失所為之改善措施,亦未詳盡舉證之責,顯然本件應施作方式項目與施作材料,絕非如被告所言僅需將裝飾材料拆除回復水泥牆面,並施以防火塗料即可。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天月管委會為非法人團體,僅於成立之目的與執掌範圍內在訴訟上有權利能力,就系爭請求被告返還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云云,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各款規定之職掌範圍,原告天月管委會在實體上自無從基於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對被告請求。又原告天月管委會係基於與天月大廈各區分所有權人間之委任關係管理大樓事務,而管理委員會組織成立,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項之規定,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原告天月管委會管理之事務,係天月大廈各區分所有權人之公共事務,而非為伊之事務,且原告天月管委會修繕之公共設施,係天月大廈各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房屋,非伊之房屋,原告亦無為伊管理之意思,且原告天月管委會亦未以被告明知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管理,自與無因管理之要件不符。另本件亦無不當得利之情形。 ㈡再者,原告所提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不足證明天月大廈各樓層有不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安全及天花板維修孔與隔間板、地下樓梯廳裝潢均非耐燃材料之情事。又原告主張本件修繕係因檢查申報通知書而引起,然該通知書未載明哪些細項不符合規定,亦未要求應如何改正以符法規,應難認其間有因果關係。 ㈢另伊從未表示不為修繕,且伊主張之修繕方式即可達到所謂防火目的,原告天月管委會逕行僱工修繕應無必要性。蓋天月大廈係於92年1 月27日取得使用執照,然依91年9 月16日修正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第97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系爭天月大廈室內安全梯四周牆壁均為混凝土,為建築技術規則第1 條第24款規定之不燃材料,而就天花板及牆面,只規定應以不燃材料裝修,並未強制應以耐燃一級之材料裝修,而91年9 月16日施行之建築技術規則第1 條第24款規定並非現行第28款規定,是當時並未有「耐燃一級」、「耐燃二級」、「耐燃三級」之區分,是伊原先施作方式,未與法規不合。原告逕以修正後之新法強行課予伊應以耐燃一級材料為原告施作,於法不合,顯不足採。至原告主張伊施工法不美觀云云,乃屬揣測之辭,洵屬無據。詎原告竟逕以自己方式為之。惟若以伊委請廠商估價,就系爭工程僅需383,250 元即為已足。然原告竟未洽詢多家廠商比價,即由單一廠商梨誠公司逕行報價及施作,則其價格是否客觀可採令人質疑。準此,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不完全給付或瑕疵擔保責任,亦屬無據。 ㈣並聲明:①原告之訴駁回。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查原告主張天月大廈係被告所興建、出售。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於94年9 月26日函知原告天月管委會有關天月大廈防火避難安全檢查缺失。原告天月管委會則於94年10月11日函請被告改善,被告並於94年10月18日覆函允諾改善不合格之項目以符法規。原告天月管委會復於94年11月3 日函知被告應以合格之材料施作。原告天月管委會嗣於95年2 月14日函催被告修繕改善,並請被告於文到三日內答覆,否則將自行發包處理。後原告天月管委會委請梨誠公司施工並支出修繕費用360 萬元等情。業據原告所提出之土地建物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天月管委會94年10月11日天管字第17號函、被告公司94年10月18日國揚字第01342 號函、天月管委會94年11月3 日天管字第27號函、天月管委會95年2 月14日天管字第1 號函及梨誠公司報價單等件為證(分見本院一卷第8 至20頁、第152 頁、第183-154 頁、第159 頁、第181-182 頁、第257- 260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四、兩造爭執之事實: 原告主張被告所興建、出售之天月大廈有多項缺失不合規定,大廈內各樓層之天花版、牆面、屏風及梯間部分牆面使用易燃材料,有違法律規定,而被告遲遲未予施作改善,復由原告天月管委會委請第三人施作,被告應給付原告因此支出之修繕費用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為: ㈠先位之訴部分: ⒈原告天月管委會得否本諸其管理委員會之資格行使本件實體法上請求權? ⒉原告天月管委會本於無因管理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修繕費用,有無理由?若有,金額若干? ⒊原告天月管委會本於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修繕費用,有無理由?若有,金額若干? ㈡備位之訴部分: ⒈天月大廈有無原告主張之瑕疵? ⒉原告所得請求之金額若干?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先位之訴部分: ⒈原告天月管委會得否本諸其管理委員會之資格行使本件實體法上請求權? ①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該條例就管理委員會之當事人能力,並無其他限縮規定,則有關民事訴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均得為合法之當事人。原告天月管委會既向臺北市政府報備成立,並經臺北市政府核准在案,故其自具有提起本件訴訟之當事人能力。 ②其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設有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且有一定之組織及事務所,以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為目的,具有繼續之性質,且依法收取公共基金並設專戶儲存而有獨立之財產,此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 條第9 款、第18條第3 項、第29條規定甚明,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屬非法人團體,而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固規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並可據此規定,認非法人團體於民事訴訟得為確定私權請求之人或為其相對人。惟此乃程式法對非法人團體認其有形式上之當事人能力,尚不能因之而謂非法人團體有實體上之權利能力(最高法院著有67年台上字第865 號判例參照)。然而,非法人團體雖無權利能力,然日常用其團體之名義為交易者比比皆是,故非法人團體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依其性質不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外,尚難謂與之為法律行為或其為之法律行為一概無效,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293號裁判亦採此見解。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 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又94年10月15日天月大廈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議案三:各樓層梯廳(天花板)部分裝潢非耐燃材料處理討論案,決議⑵授權管理委員會全權處理,應先行估價修繕,以維大廈居住安全,惟需完成專業鑑定、存證、記錄並製作成完整資料,俾供日後循法律程序訴請國揚公司賠償支付」(見本院卷第156-158 頁)。換言之,原告天月管委會就其職務範圍內之事項,即有實施管理之能力,且實際上亦為管理之主體,因執行職務所生法律關係,縱經濟上其權利最後係歸屬於區分所有權人全體,但管理委員會為達成其管理之目的,即非不得藉由提起訴訟之手段以主張權利。因此,原告天月管委會主張伊縱無權利能力,但得本諸前揭法令,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損害賠償予原告天月管委會(原告本即有獨立之財產),洵屬有據。是以原告天月管委會依前揭實體法上之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其於權利保護之要件而言,即無欠缺。 ③綜上,原告天月管委會提起本件訴訟,其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並無欠缺,且亦得主張前述實體法之請求權而無礙。是以被告抗辯原告天月管委會不具權利能力,或因非實體法上權利主體,故不得主張提起本件訴訟云云,俱屬無據,均難採取。 ⒉原告天月管委會本於無因管理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修繕費用,有無理由?若有,金額若干? ①按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民法第172 條定有明文。準此,無因管理請求權之成立,以管理人無法律上之義務,並以為他人管理事務為要件。且管理他人事務,應有為他人利益之意思始足當之。次按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民法第17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故若係無因管理,其管理自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且於開始管理時亦應即通知本人,並應俟本人之指示。 ②經查,原告主張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於94年9 月26日函知原告天月管委會天月大廈防火避難安全檢查缺失。原告天月管委會則於94年10月11日函請被告改善,被告並於94年10月18日覆函允諾改善不合格之項目以符法規。原告天月管委會復於94年11月3 日函知被告應以合格之材料施作。原告天月管委會嗣於95年2 月14日函催被告修繕改善,並請被告於文到三日內答覆,否則將自行發包處理。後原告天月管委會委請梨誠公司施工並支出修繕費用360 萬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建物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天月管委會94年10月11日天管字第17號函、被告公司94年10月18日國揚字第01342 號函、天月管委會94年11月3 日天管字第27號函、天月管委會95年2 月14日天管字第1 號函及梨誠公司報價單等件為證(分見本院一卷第8 至20頁、第152 頁、第183-154 頁、第159 頁、第181-182 頁、第257- 260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已如前述。 ③原告天月管委會雖主張其主觀上有為被告管理之意思,且管理之方式亦不違反被告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云云。然查,觀諸原告所提出94年10月15日天月大廈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議案三:各樓層梯廳(天花板)部分裝潢非耐燃材料處理討論案,決議⑵授權管理委員會全權處理,應先行估價修繕,以維大廈居住安全,惟需完成專業鑑定、存證、記錄並製作成完整資料,俾供日後循法律程序訴請國揚公司賠償支付」,堪認原告天月管委會係為執行天月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而為本件修繕工作之相關行為,因此被告抗辯原告天月管委會不該當為他人即被告處理事務之要件,且原告天月管委會主觀上亦無為被告管理事務之意思,應有理由。次查,原告天月管委會無不能通知被告或急迫之情事,且原告未主張或舉證其曾將「無因管理」之意思通知被上訴人,即難謂原告之管理行為符合無因管理之要件。從而,原告天月管委會之行為乃在執行天月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不能認為原告天月管委會有為被告管理事務之意思,且原告天月管委會無不能通知被告或急迫之情事,參諸其開說明,原告天月管委會自不成立無因管理。 ⒊原告天月管委會本於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修繕費用,有無理由?若有,金額若干? 所謂不當得利者,係指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而言,查縱天月大廈有原告天月管委會主張之瑕疵,被告依法係應對天月大廈之買受人即本件之選定人負物之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而原告天月管委會所為之代被告瑕疵修補之行為,亦無令被告免除上開物之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則難謂被告因原告天月管委會之修繕行為而受有利益,原告天月管委會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不當得利之情,則原告天月管委會本於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所受利益,為無理由。 ⒋準此,原告天月管委會先位之訴主張被告應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給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天月管委會先位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㈡備位之訴部分: 原告天月管委會先位之訴部分既經判決駁回,本院即應就備位之訴予以裁判,現就兩造備位之訴部分所爭執之重點,分述如下: ⒈天月大廈有無原告龍合公司主張之瑕疵? ①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此觀民法第354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又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173號判例參照)。 ②原告龍合公司主張天月大廈各樓層之天花版、牆面、屏風及梯間部分牆面使用易燃材料,而不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之情,是被告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存在瑕疵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原告龍合公司所提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不足證明天月大廈各樓層有不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安全及天花板維修孔與隔間板、地下樓梯廳裝潢均非耐燃材料之情事云云。惟查,原告龍合公司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及全聯建築防災機構出具之天月大廈缺失說明報告書為憑(分見本院卷二第152頁、第162-180頁),並經證人李秉全即全聯公司員工到庭證述:「(全聯公司負責何業務?)公安檢查。」、「(一般檢查流程?)原核准圖說與現狀及法令是否符合規定的檢討。」、「(全聯公司是否於九四年間到天月大廈作公共安全檢查?)有。」、「(請求提示原證11第12頁缺失總表,當時檢查時是否如缺失總表所載的項目?)有。」、「(內部裝修未符合法規,其違法情形為何?)天月大樓排煙室是用易燃材料。這是有違反建築設計施工篇第97條,此條施行很久了,從63年開始就有這條法令,內容持續修改,但詞句都相符。」、(使用耐燃三級材料施作,有違法?)是。法令要用耐燃一級,我們現場看是木作,木作是沒有耐燃等級。」、「(缺失總表是否核實鑑定?)我們是經過內政部營建署核發的專業機構,我們有資格能力來檢查,我們是民間機構,我們對於我們的報告有信心。本件勘驗費用大約五萬元,我們從頭到尾花了兩三個月,要去看現場,檢測報告及與管委會及住戶說明。本件是郭榮勇建築師檢查有缺失,工務局回文要天月改善,管委會不清楚,就找我們再檢查,工務局只做書面審查,不現場查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0-31 頁)。此外,本件經本院囑託臺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就原告龍合公司主張之上開瑕疵為鑑定,經該公會鑑定結果,亦同認天月大廈有不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之情,有臺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98 年11 月5 日(98)設平會字第98000127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0 頁),並經鑑定人劉東澍到庭證稱:「(就系爭標的物於92年1 月27日取得使用執照,依當時91年9 月16日施行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當時是否有強制規定耐燃材料之區分?)有。按使用的區域範圍有規定等級,按照供公眾使用的範圍的規定。」、「(若為供公眾使用的範圍其耐燃程度為何?)必須依照建築物的用途及使用的區域做區分,相關技術規則有做詳細規定。」、「(若室內裝修或公眾使用範圍高度未逾120 公分時,是否需要耐燃材料?)表面建材仍是有需要。」、「(是否需要區分為一級、二級、或三級?)要區分,比如說現在的法院低於120 公分以下的範圍仍是需要使用耐燃材料。區分方式於法規中有規定,例如集合住宅中屬於公眾使用的空間,表面建材需要用耐燃材料,即不區分高度。」、「(系爭標的取得使用執照(92 年1 月27日) 至94年8 月實施建築物防災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所應適用之法規為何?)室內裝修管理規則是依據建築技術規則77條之2 訂定,系爭標的物室內裝修標準是依技術規則規定,大概是民國84年規定,因此前開期間還是依據上開規則。」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95 頁),足見天月大廈各樓層之部分牆面確有不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問題,足以減損天月大廈之利用,依通常交易觀念,顯然不具備應有之價值、效用及品質,揆諸首揭說明,天月大廈於交付時確有瑕疵甚明。綜上,原告龍合公司主張被告交付之天月大廈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其應負瑕疵擔保、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核屬有據。 ⒉原告所得請求之金額若干? ①按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法第360 條前段定有明文。 ②查被告就其交付之天月大廈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已如前述,原告龍合公司主張為將天月大廈之上開瑕疵情形修繕至符合法規規定之狀況,須支出修繕費用360 萬等情,雖提出梨誠公司製作之報價單為憑(見本院卷一第257-260 頁)。然觀諸證人張誠陽即梨誠公司負責人到院證述:「(提示原證11、24全聯缺失總表,沒有提到一樓的缺失,你們的報價表一樓有許多工程施作?)報價單第4 頁金箔部分重貼與缺失無關,是管委會說金箔變黑要重貼。但吧台壁紙、裱布牆壁紙與消防有關,因為後面都是木作材。」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2頁),堪認原告龍合公司主張其委託梨誠公司所為之修繕施作工程均與本件瑕疵修補有關,即非無疑。另衡以原告龍合公司將系爭修繕工程委託單一私人廠商為報價施工,則該費用是否均屬必要且正當亦非無疑,則原告龍合公司僅憑上開梨誠公司製作之報價單主張本件瑕疵之修繕費用為360 萬元,尚嫌不足。而經本院委請臺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該鑑定係以按當時現況不符室內裝修安全檢查法規部分修正成為符合法規所必要施作之工作金額為依據,評估天月大廈必要之修繕費用為2,253,685 元,有臺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98年11月5 日(98)設平會字第98000127號函為憑(見本院卷二第250 頁)及該同業公會98年8 月20日(98)設平會字第9800099 號函所附之鑑定報告書檢附卷可稽(見外放卷)。復經鑑定人劉東澍到庭證稱:「(原告的施工方法是否為唯一之方法?)施工方法很多種,但是原告的施工方法是符合法規的其中一種施工方法。」、「(原告在不耐燃材料上包覆矽酸鈣板是否符合耐燃規定?)是。因為裡面不會發火,不會引燃內部。目前原告所做的裝修方式是符合規定的。」、「(矽酸鈣板是否完全不會燃燒?)應該不能這樣說,任何東西到達一定燃點,一定會燃燒,沒有絕對不會燃燒的東西。」、「(若將不耐燃材料完全拆除,只留下牆壁,只刷防火漆,是否可以達到耐燃程度?)本案狀況部分範圍不適合刷防火漆,例如大廳部份,原告在部分範圍例如儲藏室也有以防火漆方式塗刷表面。」、「(以本案來說窗台部份,若僅將窗台部分拆除塗刷防火漆,是否達耐燃程度?)此部份裝修標準,是以原來的裝修水準將不符合安檢規定改為符合安檢,而未調整原有裝修水準。」、「(就鑑定人所知,除了原告所施作的方式,還有無其他施作方式?)施工的材料、工法有非常多方法可以選擇,目前看到施工方法、材料是符合該大廈的原有裝修水準。」、「(原告所施作的方式是否為最經濟之方式?)我不能確定是否為最經濟之方式,但是是符合該大廈的原有裝修水準,施作方式有非常多種,當然有更貴或更經濟的方式,但我們本案所鑑定核定的金額是一個合理的價金。」、「(本次估價核定的金額是否為裝修所必要?)是。」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96 頁)。本院斟酌上開鑑定報告書中所列之項目皆為修繕天月大廈上開瑕疵之必要費用,且各該項目之單價亦與市價相當,自堪認原告龍合公司主張受有上開修繕費用之損害為可採。又查,天月大廈乃如附表一所示選定人所共有,是原告龍合公司依各選定人所有天月大廈之比例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各金額予各選定人合計2,253,685 元之範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龍合公司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選定人對被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係未約定期限之給付,亦未約定遲延利率,是原告龍合公司另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6年3 月22日起加計百分之5 之利息(起訴狀繕本送達日為96年3 月21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00 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④至原告主張上開鑑定報告書中有部分項目之修繕費(4 至24樓貨梯儲藏室木門之修繕、4 至24樓玻璃隔間猜除後相鄰牆面之修繕、4 至24樓燈框之修繕、地坪含牆面保護工程、清潔工程)應計入卻未予計入云云。經本院依職權函詢上開鑑定單位就此部分補充說明,並經該鑑定單位函覆:「A.4 至24樓貨梯儲藏室木門之修繕(此部分已合併計入(D-12電信箱門片封2 分矽酸鈣板,面貼壁紙)估價金額中。)B.4 至24樓玻璃隔間拆除後相鄰牆面之修繕(此部分已計入(D-11原有木皮板及玻璃拆除清運中第三項電梯邊牆位置木皮牆加2 分矽酸鈣板,面貼壁紙,部分面刷大理石漆)估價金額中。)C.4 至24樓燈框之修繕(此部分已計入(D-5 造型牆原有木皮板面加2 分矽酸鈣板,面刷大理石漆,中央牆面貼壁紙)估價金額中。)D.地坪(含牆面)保護工程、清潔工程(此部分金額已計入各項單價中,故不再另列項目。)E.材料損耗之金額(於估價金額中以考慮損料之計價,故不需另計。)」等語,有該公會98年11月5 日(98)設平會字第98000127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0 頁),衡以臺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對系爭工程之鑑定事項具有專業完整之資歷,所出具之上開鑑定報告亦係由專業技師親赴現場並本於相關規範為認定,難認有何偏頗之虞,原告龍合公司就其前開主張亦未舉證以實其說,則其上開主張尚難採信。六、綜上所述,原告天月管委會先位之訴主張被告應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給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備位之訴部分因天月大廈有前開所述之瑕疵,從而原告本於瑕疵擔保責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選定人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6年3月22日起加計百分之5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或與本件無涉,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均與法律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應准許。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文正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彥樺 附表 ┌─────┬─────┬─────┬────┬───────┐ │選定當事人│建物建號 │共有部分面│請求比例│請求金額(新台│ │ │ │積(單位:│ │幣,單位:元)│ │ │ │平方公尺)│ │ │ ├─────┼─────┼─────┼────┼───────┤ │林秋村 │00000-000 │21.17 │0.0076 │27360 │ ├─────┼─────┼─────┼────┼───────┤ │李海麟 │00000-000 │23.08 │0.0083 │29880 │ ├─────┼─────┼─────┼────┼───────┤ │施真美 │00000-000 │25.78 │0.0093 │33480 │ ├─────┼─────┼─────┼────┼───────┤ │吳蟻淑華 │00000-000 │29.96 │0.0107 │38520 │ ├─────┼─────┼─────┼────┼───────┤ │李貴冷 │00000-000 │28.03 │0.0101 │36360 │ ├─────┼─────┼─────┼────┼───────┤ │邱創崇 │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陳靜萍 │ │ │ │ │ ├─────┼─────┼─────┼────┼───────┤ │邱琪凱 │00000-000 │25.78 │0.0093 │33480 │ ├─────┼─────┼─────┼────┼───────┤ │蘇力群 │00000-000 │28.68 │0.0103 │37080 │ ├─────┼─────┼─────┼────┼───────┤ │陳美美 │00000-000 │24.69 │0.0089 │32040 │ ├─────┼─────┼─────┼────┼───────┤ │林美君 │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 │吳維芬 │00000-000 │29.96 │0.0107 │38520 │ ├─────┼─────┼─────┼────┼───────┤ │施定宏 │00000-000 │23.08 │0.0083 │29880 │ ├─────┼─────┼─────┼────┼───────┤ │李周登美 │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 │黃南茜 │00000-000 │28.68 │0.0103 │37080 │ ├─────┼─────┼─────┼────┼───────┤ │沈岱樺 │00000-000 │24.69 │0.0089 │32040 │ ├─────┼─────┼─────┼────┼───────┤ │佳美投資公│00000-000 │29.96 │0.0107 │38520 │ │司 │ │ │ │ │ ├─────┼─────┼─────┼────┼───────┤ │黃惠瓊 │00000-000 │28.03 │0.0101 │36360 │ ├─────┼─────┼─────┼────┼───────┤ │詹忠志 │00000-000 │23.08 │0.0083 │29880 │ ├─────┼─────┼─────┼────┼───────┤ │劉筱琴 │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 │凌旗陽 │00000-000 │28.68 │0.0103 │37080 │ ├─────┼─────┼─────┼────┼───────┤ │凌莉莉 │00000-000 │24.69 │0.0089 │32040 │ ├─────┼─────┼─────┼────┼───────┤ │李燕樺 │00000-000 │29.96 │0.0107 │38520 │ ├─────┼─────┼─────┼────┼───────┤ │李冠輝 │00000-000 │23.08 │0.0083 │29880 │ ├─────┼─────┼─────┼────┼───────┤ │趙光霽 │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 │林杜美鳳 │00000-000 │25.78 │0.0093 │33480 │ ├─────┼─────┼─────┼────┼───────┤ │鄭翔帆 │00000-000 │24.69 │0.0089 │32040 │ ├─────┼─────┼─────┼────┼───────┤ │吳泰山 │00000-000 │29.96 │0.0107 │38520 │ ├─────┼─────┼─────┼────┼───────┤ │黃玉玲 │00000-000 │28.03 │0.0101 │36360 │ ├─────┼─────┼─────┼────┼───────┤ │莊淑媖 │00000-000 │23.08 │0.0083 │29880 │ ├─────┼─────┼─────┼────┼───────┤ │張劍虹 │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 │王怡靜 │00000-000 │25.78 │0.0093 │33480 │ ├─────┼─────┼─────┼────┼───────┤ │凌嘉陽 │00000-000 │28.68 │0.0103 │37080 │ ├─────┼─────┼─────┼────┼───────┤ │張根湖 │00000-000 │24.69 │0.0089 │32040 │ ├─────┼─────┼─────┼────┼───────┤ │許秀珠 │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 │劉建雄 │00000-000 │29.96 │0.0107 │38520 │ ├─────┼─────┼─────┼────┼───────┤ │周瑞香 │00000-000 │28.03 │0.0101 │36360 │ ├─────┼─────┼─────┼────┼───────┤ │陳龍水 │00000-000 │23.08 │0.0083 │29880 │ ├─────┼─────┼─────┼────┼───────┤ │施聰杏 │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 │林詩義 │00000-000 │28.68 │0.0103 │37080 │ ├─────┼─────┼─────┼────┼───────┤ │劉碧蓮 │00000-000 │29.96 │0.0107 │38520 │ ├─────┼─────┼─────┼────┼───────┤ │鄭啟超 │00000-000 │23.08 │0.0083 │29880 │ ├─────┼─────┼─────┼────┼───────┤ │吳純香 │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 │張玉婷 │00000-000 │25.78 │0.0093 │33480 │ ├─────┼─────┼─────┼────┼───────┤ │林麗雲 │00000-000 │24.69 │0.0089 │32040 │ ├─────┼─────┼─────┼────┼───────┤ │楊佩芝 │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 │楊興隆 │00000-000 │29.96 │0.0107 │38520 │ ├─────┼─────┼─────┼────┼───────┤ │周芹如 │00000-000 │23.08 │0.0083 │29880 │ ├─────┼─────┼─────┼────┼───────┤ │李芸霖 │00000-000 │28.68 │0.0103 │37080 │ ├─────┼─────┼─────┼────┼───────┤ │溫芬嬌 │00000-000 │29.96 │0.0107 │38520 │ ├─────┼─────┼─────┼────┼───────┤ │高致娟 │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 │高致娟 │00000-000 │25.78 │0.0093 │33480 │ ├─────┼─────┼─────┼────┼───────┤ │林珊如 │00000-000 │29.96 │0.0107 │38520 │ ├─────┼─────┼─────┼────┼───────┤ │陳周淑華 │00000-000 │28.03 │0.0101 │36360 │ ├─────┼─────┼─────┼────┼───────┤ │林淑珍 │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 │謝光齡 │00000-000 │25.78 │0.0093 │33480 │ ├─────┼─────┼─────┼────┼───────┤ │沈慶行 │00000-000 │28.68 │0.0103 │37080 │ ├─────┼─────┼─────┼────┼───────┤ │郭昌沛 │00000-000 │24.69 │0.0089 │32040 │ ├─────┼─────┼─────┼────┼───────┤ │謝碧惠 │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 │陳周淑華 │00000-000 │23.08 │0.0083 │29880 │ ├─────┼─────┼─────┼────┼───────┤ │陳周淑華 │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 │吳盧豪 │00000-000 │25.78 │0.0093 │33480 │ ├─────┼─────┼─────┼────┼───────┤ │彭惠絹 │00000-000 │24.69 │0.0089 │32040 │ ├─────┼─────┼─────┼────┼───────┤ │彌昇投資公│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司 │ │ │ │ │ ├─────┼─────┼─────┼────┼───────┤ │彌昇投資公│00000-000 │29.96 │0.0107 │38520 │ │司 │ │ │ │ │ ├─────┼─────┼─────┼────┼───────┤ │林建廷 │00000-000 │28.03 │0.0101 │36360 │ ├─────┼─────┼─────┼────┼───────┤ │蔡秀容 │00000-000 │23.08 │0.0083 │29880 │ ├─────┼─────┼─────┼────┼───────┤ │陳君平 │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 │陳再生 │00000-000 │25.78 │0.0093 │33480 │ ├─────┼─────┼─────┼────┼───────┤ │龍合投資公│00000-000 │24.69 │0.0089 │32040 │ │司 │ │ │ │ │ ├─────┼─────┼─────┼────┼───────┤ │龍合投資公│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司 │ │ │ │ │ ├─────┼─────┼─────┼────┼───────┤ │龍合投資公│00000-000 │29.96 │0.0107 │38520 │ │司 │ │ │ │ │ ├─────┼─────┼─────┼────┼───────┤ │林曉婷 │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 │林郭淑卿 │00000-000 │24.69 │0.0089 │32040 │ ├─────┼─────┼─────┼────┼───────┤ │陳泰安 │00000-000 │28.03 │0.0101 │36360 │ │陳美妙 │ │ │ │ │ ├─────┼─────┼─────┼────┼───────┤ │王吉祥 │00000-000 │23.08 │0.0083 │29880 │ ├─────┼─────┼─────┼────┼───────┤ │林輝元 │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 │蔡文怡 │00000-000 │25.78 │0.0093 │33480 │ ├─────┼─────┼─────┼────┼───────┤ │賴銘澤 │00000-000 │28.68 │0.0103 │37080 │ ├─────┼─────┼─────┼────┼───────┤ │李月娥 │00000-000 │24.69 │0.0089 │32040 │ ├─────┼─────┼─────┼────┼───────┤ │陳麗端 │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 │廖淑美 │00000-000 │28.03 │0.0101 │36360 │ ├─────┼─────┼─────┼────┼───────┤ │劉致緯 │00000-000 │23.08 │0.0083 │29880 │ ├─────┼─────┼─────┼────┼───────┤ │賴宏鎮 │00000-000 │25.78 │0.0093 │33480 │ ├─────┼─────┼─────┼────┼───────┤ │王瑞德 │00000-000 │28.68 │0.0103 │37080 │ ├─────┼─────┼─────┼────┼───────┤ │林文勝 │00000-000 │29.96 │0.0107 │38520 │ ├─────┼─────┼─────┼────┼───────┤ │王慧敏 │00000-000 │28.03 │0.0101 │36360 │ ├─────┼─────┼─────┼────┼───────┤ │蔡玉鑫 │00000-000 │25.78 │0.0093 │33480 │ ├─────┼─────┼─────┼────┼───────┤ │林倩如 │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 │李建榮 │00000-000 │29.96 │0.0107 │38520 │ ├─────┼─────┼─────┼────┼───────┤ │朱菱 │00000-000 │28.03 │0.0101 │36360 │ ├─────┼─────┼─────┼────┼───────┤ │朱紋 │00000-000 │23.08 │0.0083 │29880 │ ├─────┼─────┼─────┼────┼───────┤ │陳坤陽 │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 │賴彥賓 │00000-000 │24.69 │0.0089 │32040 │ ├─────┼─────┼─────┼────┼───────┤ │林宜欣 │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 │羽豐投資公│00000-000 │28.03 │0.0101 │36360 │ │司 │ │ │ │ │ ├─────┼─────┼─────┼────┼───────┤ │羽豐投資公│00000-000 │23.08 │0.0083 │29880 │ │司 │ │ │ │ │ ├─────┼─────┼─────┼────┼───────┤ │羽豐投資公│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司 │ │ │ │ │ ├─────┼─────┼─────┼────┼───────┤ │林日盛 │00000-000 │25.78 │0.0093 │33480 │ │黃芮瑩 │ │ │ │ │ ├─────┼─────┼─────┼────┼───────┤ │盧超群 │00000-000 │28.03 │0.0101 │36360 │ ├─────┼─────┼─────┼────┼───────┤ │廖淑娟 │00000-000 │23.08 │0.0083 │29880 │ ├─────┼─────┼─────┼────┼───────┤ │全球文化藝│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術公司 │ │ │ │ │ ├─────┼─────┼─────┼────┼───────┤ │許玉鳳 │00000-000 │28.68 │0.0103 │37080 │ ├─────┼─────┼─────┼────┼───────┤ │許玉鳳 │00000-000 │24.69 │0.0089 │32040 │ ├─────┼─────┼─────┼────┼───────┤ │陳力新 │00000-000 │28.03 │0.0101 │36360 │ ├─────┼─────┼─────┼────┼───────┤ │高致娟 │00000-000 │23.08 │0.0083 │29880 │ ├─────┼─────┼─────┼────┼───────┤ │高致娟 │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 │高致娟 │00000-000 │25.78 │0.0093 │33480 │ ├─────┼─────┼─────┼────┼───────┤ │林蓓琪 │00000-000 │28.68 │0.0103 │37080 │ ├─────┼─────┼─────┼────┼───────┤ │黃承榮 │00000-000 │24.69 │0.0089 │32040 │ ├─────┼─────┼─────┼────┼───────┤ │陳王麗華 │00000-000 │20.46 │0.0074 │26640 │ ├─────┼─────┼─────┼────┼───────┤ │陳允平 │00000-000 │29.96 │0.0106 │38160 │ └─────┴─────┴─────┴────┴───────┘ 附表一 ┌─────┬───────────┬────────────┐ │選定當事人│比 例 │ 金 額 │ │ │ │ (新台幣,單位:元) │ ├─────┼───────────┼────────────┤ │林秋村 │0.0076 │17279 │ ├─────┼───────────┼────────────┤ │李海麟 │0.0083 │18857 │ ├─────┼───────────┼────────────┤ │施真美 │0.0093 │21110 │ ├─────┼───────────┼────────────┤ │吳蟻淑華 │0.0107 │24266 │ ├─────┼───────────┼────────────┤ │李貴冷 │0.0101 │22914 │ ├─────┼───────────┼────────────┤ │邱創崇 │0.0074 │16829 │ │陳靜萍 │ │ │ ├─────┼───────────┼────────────┤ │邱琪凱 │0.0093 │21110 │ ├─────┼───────────┼────────────┤ │蘇力群 │0.0103 │23365 │ ├─────┼───────────┼────────────┤ │陳美美 │0.0089 │20210 │ ├─────┼───────────┼────────────┤ │林美君 │0.0074 │16829 │ ├─────┼───────────┼────────────┤ │吳維芬 │0.0107 │24266 │ ├─────┼───────────┼────────────┤ │施定宏 │0.0083 │18857 │ ├─────┼───────────┼────────────┤ │李周登美 │0.0074 │16829 │ ├─────┼───────────┼────────────┤ │黃南茜 │0.0103 │23365 │ ├─────┼───────────┼────────────┤ │沈岱樺 │0.0089 │20210 │ ├─────┼───────────┼────────────┤ │佳美投資公│0.0107 │24266 │ │司 │ │ │ ├─────┼───────────┼────────────┤ │黃惠瓊 │0.0101 │22914 │ ├─────┼───────────┼────────────┤ │詹忠志 │0.0083 │18857 │ ├─────┼───────────┼────────────┤ │劉筱琴 │0.0074 │16829 │ ├─────┼───────────┼────────────┤ │凌旗陽 │0.0103 │23365 │ ├─────┼───────────┼────────────┤ │凌莉莉 │0.0089 │20210 │ ├─────┼───────────┼────────────┤ │李燕樺 │0.0107 │24266 │ ├─────┼───────────┼────────────┤ │李冠輝 │0.0083 │18857 │ ├─────┼───────────┼────────────┤ │趙光霽 │0.0074 │16829 │ ├─────┼───────────┼────────────┤ │林杜美鳳 │0.0093 │21110 │ ├─────┼───────────┼────────────┤ │鄭翔帆 │0.0089 │20210 │ ├─────┼───────────┼────────────┤ │吳泰山 │0.0107 │24266 │ ├─────┼───────────┼────────────┤ │黃玉玲 │0.0101 │22914 │ ├─────┼───────────┼────────────┤ │莊淑媖 │0.0083 │18857 │ ├─────┼───────────┼────────────┤ │張劍虹 │0.0074 │16829 │ ├─────┼───────────┼────────────┤ │王怡靜 │0.0093 │21110 │ ├─────┼───────────┼────────────┤ │凌嘉陽 │0.0103 │23213 │ ├─────┼───────────┼────────────┤ │張根湖 │0.0089 │20210 │ ├─────┼───────────┼────────────┤ │許秀珠 │0.0074 │16829 │ ├─────┼───────────┼────────────┤ │劉建雄 │0.0107 │24266 │ ├─────┼───────────┼────────────┤ │周瑞香 │0.0101 │22914 │ ├─────┼───────────┼────────────┤ │陳龍水 │0.0083 │18857 │ ├─────┼───────────┼────────────┤ │施聰杏 │0.0074 │16829 │ ├─────┼───────────┼────────────┤ │林詩義 │0.0103 │23365 │ ├─────┼───────────┼────────────┤ │劉碧蓮 │0.0107 │24266 │ ├─────┼───────────┼────────────┤ │鄭啟超 │0.0083 │18857 │ ├─────┼───────────┼────────────┤ │吳純香 │0.0074 │16829 │ ├─────┼───────────┼────────────┤ │張玉婷 │0.0093 │21111 │ ├─────┼───────────┼────────────┤ │林麗雲 │0.0089 │20210 │ ├─────┼───────────┼────────────┤ │楊佩芝 │0.0074 │16829 │ ├─────┼───────────┼────────────┤ │楊興隆 │0.0107 │24266 │ ├─────┼───────────┼────────────┤ │周芹如 │0.0083 │18857 │ ├─────┼───────────┼────────────┤ │李芸霖 │0.0103 │23365 │ ├─────┼───────────┼────────────┤ │溫芬嬌 │0.0107 │24266 │ ├─────┼───────────┼────────────┤ │高致娟 │0.0074 │16829 │ ├─────┼───────────┼────────────┤ │高致娟 │0.0093 │21110 │ ├─────┼───────────┼────────────┤ │林珊如 │0.0107 │24266 │ ├─────┼───────────┼────────────┤ │陳周淑華 │0.0101 │22914 │ ├─────┼───────────┼────────────┤ │林淑珍 │0.0074 │16829 │ ├─────┼───────────┼────────────┤ │謝光齡 │0.0093 │21110 │ ├─────┼───────────┼────────────┤ │沈慶行 │0.0103 │23123 │ ├─────┼───────────┼────────────┤ │郭昌沛 │0.0089 │20210 │ ├─────┼───────────┼────────────┤ │謝碧惠 │0.0074 │16829 │ ├─────┼───────────┼────────────┤ │陳周淑華 │0.0083 │18857 │ ├─────┼───────────┼────────────┤ │陳周淑華 │0.0074 │16829 │ ├─────┼───────────┼────────────┤ │吳盧豪 │0.0093 │21110 │ ├─────┼───────────┼────────────┤ │彭惠絹 │0.0089 │20210 │ ├─────┼───────────┼────────────┤ │彌昇投資公│0.0074 │16829 │ │司 │ │ │ ├─────┼───────────┼────────────┤ │彌昇投資公│0.0107 │24266 │ │司 │ │ │ ├─────┼───────────┼────────────┤ │林建廷 │0.0101 │22762 │ ├─────┼───────────┼────────────┤ │蔡秀容 │0.0083 │18857 │ ├─────┼───────────┼────────────┤ │陳君平 │0.0074 │16829 │ ├─────┼───────────┼────────────┤ │陳再生 │0.0093 │21110 │ ├─────┼───────────┼────────────┤ │龍合投資公│0.0089 │20210 │ │司 │ │ │ ├─────┼───────────┼────────────┤ │龍合投資公│0.0074 │16829 │ │司 │ │ │ ├─────┼───────────┼────────────┤ │龍合投資公│0.0107 │24266 │ │司 │ │ │ ├─────┼───────────┼────────────┤ │林曉婷 │0.0074 │16829 │ ├─────┼───────────┼────────────┤ │林郭淑卿 │0.0089 │20210 │ ├─────┼───────────┼────────────┤ │陳泰安 │0.0101 │22914 │ │陳美妙 │ │ │ ├─────┼───────────┼────────────┤ │王吉祥 │0.0083 │18857 │ ├─────┼───────────┼────────────┤ │林輝元 │0.0074 │16829 │ ├─────┼───────────┼────────────┤ │蔡文怡 │0.0093 │21110 │ ├─────┼───────────┼────────────┤ │賴銘澤 │0.0103 │23365 │ ├─────┼───────────┼────────────┤ │李月娥 │0.0089 │20210 │ ├─────┼───────────┼────────────┤ │陳麗端 │0.0074 │16829 │ ├─────┼───────────┼────────────┤ │廖淑美 │0.0101 │22914 │ ├─────┼───────────┼────────────┤ │劉致緯 │0.0083 │18857 │ ├─────┼───────────┼────────────┤ │賴宏鎮 │0.0093 │21110 │ ├─────┼───────────┼────────────┤ │王瑞德 │0.0103 │23365 │ ├─────┼───────────┼────────────┤ │林文勝 │0.0107 │24266 │ ├─────┼───────────┼────────────┤ │王慧敏 │0.0101 │22914 │ ├─────┼───────────┼────────────┤ │蔡玉鑫 │0.0093 │21110 │ ├─────┼───────────┼────────────┤ │林倩如 │0.0074 │16829 │ ├─────┼───────────┼────────────┤ │李建榮 │0.0107 │24266 │ ├─────┼───────────┼────────────┤ │朱菱 │0.0101 │22914 │ ├─────┼───────────┼────────────┤ │朱紋 │0.0083 │18857 │ ├─────┼───────────┼────────────┤ │陳坤陽 │0.0074 │16829 │ ├─────┼───────────┼────────────┤ │賴彥賓 │0.0089 │20210 │ ├─────┼───────────┼────────────┤ │林宜欣 │0.0074 │16829 │ ├─────┼───────────┼────────────┤ │羽豐投資公│0.0101 │22914 │ │司 │ │ │ ├─────┼───────────┼────────────┤ │羽豐投資公│0.0083 │18857 │ │司 │ │ │ ├─────┼───────────┼────────────┤ │羽豐投資公│0.0074 │16829 │ │司 │ │ │ ├─────┼───────────┼────────────┤ │林日盛 │0.0093 │21110 │ │黃芮瑩 │ │ │ ├─────┼───────────┼────────────┤ │盧超群 │0.0101 │22914 │ ├─────┼───────────┼────────────┤ │廖淑娟 │0.0083 │18857 │ ├─────┼───────────┼────────────┤ │全球文化藝│0.0074 │16829 │ │術公司 │ │ │ ├─────┼───────────┼────────────┤ │許玉鳳 │0.0103 │23365 │ ├─────┼───────────┼────────────┤ │許玉鳳 │0.0089 │20210 │ ├─────┼───────────┼────────────┤ │陳力新 │0.0101 │22914 │ ├─────┼───────────┼────────────┤ │高致娟 │0.0083 │18857 │ ├─────┼───────────┼────────────┤ │高致娟 │0.0074 │16829 │ ├─────┼───────────┼────────────┤ │高致娟 │0.0093 │21110 │ ├─────┼───────────┼────────────┤ │林蓓琪 │0.0103 │23365 │ ├─────┼───────────┼────────────┤ │黃承榮 │0.0089 │20210 │ ├─────┼───────────┼────────────┤ │陳王麗華 │0.0074 │16829 │ ├─────┼───────────┼────────────┤ │陳允平 │0.0106 │24039 │ ├─────┼───────────┴────────────┤ │總 和│ 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