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蔡和憲
- 法定代理人甲○○、丙○○、乙○○
- 原告戊○○
- 被告興國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立大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聯合運通有限公司法人、中國立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慶達國際快捷有限公司法人、立吉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58號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律師 複 代理人 庚○○ 被 告 興國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立大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中國聯合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國立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慶達國際快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被 告 立吉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 6人共 同訴訟代理 陳殷朔律師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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