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58號
- 聲請人
- 興國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聲請人
- 立大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聲請人
- 中國聯合運通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聲請人
- 中國立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聲請人
- 慶達國際快捷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聲請人
- 立吉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原告丁○○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項、第392 條第2 項、第39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可知須法院忽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判決僅宣告原告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卻漏未記載被告於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爰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三、經查,遍觀全卷,被告於本件並無免為假執行之聲請,本院自無忽視免為假執行聲請之情事,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