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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5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58號

上訴人
興國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立大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即被告
上訴人
中國聯合運通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中國立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即被告
上訴人
慶達國際快捷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即被告
上訴人
立吉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丁○○因96年度訴字第285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2,3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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