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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蔡和憲
  • 法定代理人
    甲○○、丙○○、乙○○

  • 上訴人
    興國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立大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聯合運通有限公司法人中國立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慶達國際快捷有限公司法人立吉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58號上 訴 人 興國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立大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上 訴 人 中國聯合運通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中國立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上 訴 人 慶達國際快捷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上 訴 人 立吉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丁○○因96年度訴字第285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2,3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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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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