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58號上 訴 人 興國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立大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上 訴 人 中國聯合運通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中國立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上 訴 人 慶達國際快捷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上 訴 人 立吉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丁○○因96年度訴字第285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2,3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