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91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91號

上訴人
萬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洪調安即金利達企業社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訴字第3091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