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91號
- 上訴人
- 萬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洪調安即金利達企業社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訴字第3091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