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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5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254號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汏三通裝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丁○○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玖仟玖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依兩造約定書第9條約定,以原告總行所在地為履行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汏三通裝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汏三通公司)邀同被告丁○○及甲○○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3筆(100萬元、50萬元、50萬元),共計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立有借據3紙及保證書1紙可稽,參照借據第2條、第3條、第4條及第5條(借款期間、償還方法、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附表編號l、2借款:借款期限分別至民國98年4月20日及98年12月7日,每期1個月,皆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率皆按基準利率加3.92%機動計收(逾期時點基準利率為3.683%,合計為7.603%)。附表編號3借款:借款期限至99年4月7日,每期l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金,利率按基準利率加3.77%機動計收(逾期時點基準利率為3.683%,合計為7.453%)。上開借款利息皆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21日,依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的年利率計算。如有逾期攤還本息,除仍按原利率付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立有借據及保證書可稽。詎被告汏三通公司自95年12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雙方約定書第5條第1款之約定,當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目前尚欠原告1,199,93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被告丁○○及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基於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對被告請求連帶清償尚欠之本金及應付之利息、違約金,而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丁○○(兼被告汏三通公司法定代理人)對原告主張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事實並不爭執,惟稱現無資力且利息、違約金無法負擔,請求分期清償,故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利率變動表各一份(均有影本附卷)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五、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同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分別明定。又連帶保證者,乃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任之保證,具有連帶債務之性質。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丁○○雖請求降低利息,惟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經核二造約定之利率尚未逾週年20%,且原告復不同意降低利率,被告丁○○請求降低利率,自屬無據。查被告汏三通公司既尚欠原告本金1,199,931元及如原告聲明(按即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約定並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丁○○及甲○○為被告汏三通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被告汏三通公司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1,199,931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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