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281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203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參佰肆拾伍萬零肆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大科技公司)丙○○、丁○○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偉大科技公司於民國(下同)90年6月14日邀同其餘被 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46,400,000元,借款期限自90年6月14日起至90年12月14 日止,嗣於91年9月16日簽訂增補契約,清償日期延至92年6月30日止,並約定按期攤還本息,其借款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年息7.5%計算,自9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碼2.31%機動計算。又借款人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 部分,依本金金額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另借款人如有授信約定書第5條所列各款之情事者,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偉大科技公司自91年9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 付本息,尚積欠本金43,450,4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返還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增補契約、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等為證,核屬相符,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3,450,441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