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03號
- 原告
- 國際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輝律師
- 被告
- 香港商瀚思資訊集團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金玉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森敏律師
上一人複代
理 人 杜家駒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8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76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