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香港商瀚思資訊集團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8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