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64號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4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書為「甲○○」,應更正為「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