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陳文正

  • 當事人
    丙○○乙○○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64號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4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書為「甲○○」,應更正為「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黃菀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