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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74號

確認法律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陳邦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74號

原告
元山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光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縣汐止市○○街○段50巷10號1樓」,此有原告之起訴狀及被告公司之基本資料可憑,則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邦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74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法律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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