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74號
- 原告
- 元山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光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縣汐止市○○街○段50巷10號1樓」,此有原告之起訴狀及被告公司之基本資料可憑,則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