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425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昇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附表所示違約金之利率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