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06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南陞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原名黃紋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南陞企業有限公司營業所「設台北市○○街35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台北市○○街35號4 樓」
。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