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5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邱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59號

原告
快達娛樂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龍寬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飛瑞捷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命提出準備書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