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59號
- 原告
- 快達娛樂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龍寬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飛瑞捷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