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61號原 告 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己○○ 被 告 普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