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61號上 訴 人 即被告 普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 4,789,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6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