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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8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80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粕登環保清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

      己○○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24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攜被告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之證明文件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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