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北城婦幼醫院即甲○○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乙○○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82,026元;上訴人另請求刊登道歉啟事,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12,726元及4,500元,合計117,2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