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蔡和憲
- 原告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48號原 告 丙○○○ 丁○○ 甲○○ 上列 3人共 乙○○ 住臺北市○○街24巷2弄13號 同訴訟代理 人 一、原告等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應繳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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