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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
    吳淑惠
  • 法定代理人
    甲○○、己○○、丙○○

  • 當事人
    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總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73號原   告  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戊○○ 丁○○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 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處長乙○○ 複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林雅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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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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