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吳淑惠
- 法定代理人甲○○、己○○、丙○○
- 當事人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總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73號原 告 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戊○○ 丁○○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 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處長乙○○ 複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林雅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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