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鄧德倩
- 法定代理人甲○○、丁○○、乙○○、丙○○
- 原告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震天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雅利士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234號原 告 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被 告 震天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雅利士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智婷律師 被 告 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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