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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鄧德倩
  • 法定代理人
    甲○○、丁○○、乙○○、丙○○

  • 原告
    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震天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雅利士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234號原   告 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被   告 震天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雅利士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智婷律師 被   告 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原告「銳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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