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234號原 告 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被 告 震天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雅利士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智婷律師 被 告 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原告「銳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