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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42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342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
被告
双鼎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註: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双鼎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應載明:股東姓名、住址、股數等),及九十六年五月五日臨時股東會出席股東名冊、議事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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