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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2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426號

上訴人
朱樂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新進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訴字第442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柒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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