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427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丁○○(JEFFREY ENGLISH)
- 被上訴人
- 乙○○(Gordon Woolley)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聲明第一項為新台幣60,000萬元,上訴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即加達移民顧問有限公司之資本額5,000,000元之50%),合計2,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