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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2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427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丁○○(JEFFREY ENGLISH)
被上訴人
乙○○(Gordon Woolley)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聲明第一項為新台幣60,000萬元,上訴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即加達移民顧問有限公司之資本額5,000,000元之50%),合計2,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27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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