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4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利園海鮮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4430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