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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3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534號

上訴人
合昌泰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7、28、3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4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8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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