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577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傑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 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參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已於授信合約書第18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捷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詠公司)於民國93年 8月23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借款期限自93年8月26日起至96年8月24日止,約定利息按固定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並約定被告如未按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且被告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3年11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有1,093,962元迄未清償,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得心證之理由:本件被告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資料供本院參酌,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撥款申請書、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各 1件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1,093,962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