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577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傑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 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參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已於授信合約書第18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捷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詠公司)於民國93年 8月23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借款期限自93年8月26日起至96年8月24日止,約定利息按固定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並約定被告如未按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且被告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3年11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有1,093,962元迄未清償,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得心證之理由:本件被告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資料供本院參酌,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撥款申請書、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各 1件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1,093,962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