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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15號

返還票據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615號

原告
萬國旅行社有限公司
原告
之7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
複代理人
王世宏律師
被告
柏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律師
複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 月14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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