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615號
- 原告
- 萬國旅行社有限公司
- 原告
- 之7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紀復儀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世宏律師
- 被告
- 柏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真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俊仁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 月14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615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 月14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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