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4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646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12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康育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肆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
債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11條、保證書第3條之約定合意
    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康育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5月26日
    邀同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1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至99年5月25日止,約定利
    率第一年按年息5.5%固定計付,第二年起依原告牌告基準
    利率加碼2﹪按月計付。如遲延還款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
    20﹪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康育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繳納
    利息至95年6月26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雙方簽訂之借
    據暨約定書第6條,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新台幣
    1,209,149元及自95年6月26日起按年息5.86%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未予清償,為此請求被告連帶負清償責任。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保證書影
    本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資料以供本院參酌,依原告所提之上開證據,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