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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5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759號

上訴人
歡喜旅行社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4759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9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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