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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7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771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石六宅廣告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人 號
被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7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元)
┌──┬─────┬─────────────┬────────────────────────┐
│    │          │利                    息  │       違                 約               金   │
│編號│請求金額  ├─────────┬───┼─────────┬──────────────┤
│    │          │計  算  期  間    │年利率│  計  算  期  間  │   年       利        率    │
├──┼─────┼─────────┼───┼─────────┼──────────────┤
│    │          │ 96.01.15~96.04.09│5.54%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 │
│  1 │  863,436 ├─────────┼───┤95.02.16~清償日止 │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  │
│    │          │ 96.04.10~清償日止│5.6%  │                  │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96.01.15~96.04.09│6.04%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 │
│  2 │  867,949 ├─────────┼───┤95.02.16~清償日止 │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  │
│    │          │ 96.04.10~清償日止│6.10% │                  │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合計│1,731,38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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