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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0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偉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零壹萬柒仟捌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零陸佰玖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偉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傑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於本院繫屬中之民國96年1月16日變更為甲○○,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2項規定,具狀聲明由甲○○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告偉傑公司、甲○○、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偉傑公司以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12月2日與其簽訂授信綜合額度契約,約定綜合額度共計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或等值之限金或他種貨幣,授信之動用期限自93年12月3日起至94年12月3日,未依約履行債務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 計付違約金,逾期不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嗣偉傑公司簽立動撥通知書向原告借款3筆:㈠於94年8月22日借款3,748,5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8月22日起至94年12月20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1.956%計息,嗣隨原告基準利率機動調整,自借款日起,利息按月繳付,本金到期一次還清;㈡於94年9月21日借款887,324元,借款期間自94年9月21日起至95年1月19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1.956%計息,嗣隨原告基準利率機動調整,自借款日起,利息按月繳付,本金到期一次還清;㈢於94年9月30日借款2,356,2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9月30日起至95年1月27 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1.956%計息,嗣隨原告基準利息機動調整,自借款日起,利息按月繳付,本金到期一次還清,兩造又於95年1月20日簽訂契據條變更契約,契約到期日展延至96年12月3日,利息改按郵儲金1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1.63%計付,嗣隨郵儲金1年期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3.66%)。詎被告偉傑公司就上開借款㈠僅繳款至95年6月26日止、借款㈡僅繳款至95年6月3日止、借款㈢僅繳款至95年6月3日止,即未再依約繳付本息,依約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共仍有本金5,017,813元迄未清償,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迭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綜合額度契約、契約條款變更契約、約定書、動撥通知書、一般放款全部查詢單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之主張,堪以認定。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坤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台幣 元)
┌───┬──────┬──────┬─────────┬────┬───────────────┐
│編 號 │  訂約金額  │  尚欠餘額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 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年息)│                              │
├───┼──────┼──────┼─────────┼────┼───────────────┤
│      │            │            │自民國95年6月27日 │        │自民國9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   │ 3,748,500  │  1,774,289 │起至清償之日止    │  3.66%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  │
├───┼──────┼──────┼─────────┼────┼───────────────┤
│      │            │            │自民國95年6月3日起│        │自民國95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  2   │   887,324  │   887,324  │至清償之日止      │  3.66%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
│      │            │            │                  │        │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    │
├───┼──────┼──────┼─────────┼────┼───────────────┤
│      │            │            │自民國95年6月3日起│        │自民國95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  3   │ 2,356,200  │  2,356,200 │至清償之日止      │  3.66%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
│      │            │            │                  │        │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    │
├───┼──────┼──────┼─────────┼────┼───────────────┤
│      │            │            │                  │        │                              │
│合計  │            │  5,017,813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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