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0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096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睿璽
- 被告
- 亞利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新台幣伍拾參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96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依被告等所簽立借款契約第11條規定:原告與被告間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合先敘明。
(二)被告亞利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下稱亞利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5日邀同其餘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利息自借款日起,依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計算,按月付息,並同意該利率隨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借款契約壹紙為憑。
(三)惟被告等自96年5月5日起即未繳付本息,尚欠原告本金534,221元及如聲明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還,依被告等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規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原告據此要求被告等清償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且迭經催討無效,依法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證據:提出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存放利率查詢單、亞利國際運通公司登記事項卡、借還款、抵充本息違約金明細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依借據契約第11條,兩造就本件訟爭事項,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亞利公司於94年12月5日邀同其餘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惟被告自96年5月5日起即未繳付本息,尚欠原告534,221元本息未還,依被告等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規定,視為全部到期等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存放利率查詢單、亞利國際運通公司登記事項卡、借還款、抵充本息違約金明細等件為證。被告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答辯,是自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亞利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揆諸前開說明及規定,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