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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122號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11,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4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22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