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279號
- 抗告人
- 甲○○
- 即原告
- 24號
- 訴訟代理人
- 郭承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民國96年9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對於第一審敗訴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9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繳交第二審裁判費,然抗告人業已獲准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有明文規定。又按原法院或
條第1項亦規定甚詳。
三、查抗告人業已獲本院以上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一事,有本院96年8月2日96年度救字第119號民事裁定1份在卷可稽,是依據上開法文之規定,抗告人前揭所述,洵屬有據,是本院上開裁定,應予撤銷。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