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7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279號

抗告人
甲○○
即原告
24號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民國96年9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對於第一審敗訴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9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繳交第二審裁判費,然抗告人業已獲准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有明文規定。又按原法院或

條第1項亦規定甚詳。

三、查抗告人業已獲本院以上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一事,有本院96年8月2日96年度救字第119號民事裁定1份在卷可稽,是依據上開法文之規定,抗告人前揭所述,洵屬有據,是本院上開裁定,應予撤銷。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審判長任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同法第490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79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