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317號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誠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53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卻遲至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法條規定,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為不合法,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