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317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誠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53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卻遲至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法條規定,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為不合法,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