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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1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317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誠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53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卻遲至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法條規定,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為不合法,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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