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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22號

返還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丁蓓蓓黃明發周玉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522號

上訴人
怡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玉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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