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531號
- 原告
- 庚○○
- 原告
- 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宏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壬○○
- 被告
- 同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子○○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己○○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怡騰律師
- 被告
- 光炫環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樹森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逐一補充說明,並續行書狀交換,繕本逕送對造:
(一)原告庚○○、辛○○方面:
1、原告庚○○請求被告同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同欣生技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05,330元部分,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2、原告辛○○請求被告同欣生技公司連帶給付500,000元部分,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3、就被告光炫環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炫環工公司)抗辯本件訴訟關於票款請求部分,業已罹於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1年消滅時效,有何主張?
4、又對於被告光炫環工公司前開抗辯,是否依證據共通原則及主張共通原則及於被告同欣生技公司,有何主張?
(二)被告同欣生技公司方面:就被告光炫環工公司抗辯本件訴訟關於票款請求部分,業已罹於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1年消滅時效,有何主張?
(三)被告光炫環工公司方面
1、就辯稱本件原告等人依據票據關係之請求,已罹於消滅時效部分,請詳細說明之。
2、就本件被告等人間係屬不真正連帶債務人,而債權人對債務人中之一人為債務免除或時效完成等,是否僅對該受債務免除或時效完成之債務人生債務消滅之效力,有何意見?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