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867號
- 上訴人
- 淨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祐昌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義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31,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