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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6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867號

上訴人
淨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祐昌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義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31,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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