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匡偉
  • 法定代理人
    辛○○、甲○○、丁○○

  • 原告
    乙○○
  • 被告
    震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興電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26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茗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 被   告 震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中興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蔣彥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受告知人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