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26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茗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 被 告 震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中興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蔣彥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受告知人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