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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26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茗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
被告
震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中興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壬○○
被告
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蔣彥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受告知人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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