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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2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29號

原告
香港商佳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複代理人
林蔓律師
複代理人
林傳哲律師
複代理人
趙文銘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代理人
林秀蓉律師
中心B座10樓B3室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6月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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