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曾部倫

  • 當事人
    香港商佳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29號原   告 香港商佳友有限公司 中心B座10樓B3室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蔓律師 林傳哲律師 趙文銘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秀蓉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6月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謝梅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