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29號
- 原告
- 香港商佳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蔓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傳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趙文銘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易定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秀蓉律師
- 中心B座10樓B3室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6月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29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6月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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