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29號原 告 香港商佳友有限公司 中心B座10樓B3室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蔓律師 林傳哲律師 趙文銘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秀蓉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6月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