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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6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63號

原告
一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三州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尚欠繳柒仟柒佰元,經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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