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63號
- 原告
- 一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三州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尚欠繳柒仟柒佰元,經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