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88號
- 原告
- 有成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南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叁佰叁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