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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01號

給付電信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101號

原告
甲○○○ ○○○○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鳳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羽柔律師
被告
美商易利康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18樓
18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商易利康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貳仟肆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零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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