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101號
- 原告
- 甲○○○ ○○○○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鳳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羽柔律師
- 被告
- 美商易利康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18樓
- 18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商易利康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貳仟肆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零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