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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159號

上訴人
被告
誠紡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上訴人
被告
甲○○
被告
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615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柒萬陸仟叁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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