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159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誠紡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615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柒萬陸仟叁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