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159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誠紡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615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柒萬陸仟叁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