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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61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周祖民余明賢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161號

上訴人
峻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佑昇即摩根商行間因96年度訴字第6161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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