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161號上 訴 人 峻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佑昇即摩根商行間因96年度訴字第6161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施若娟